導讀:現有的關于商品經營的所有法律法規必然都適用于微商,相關職能部門也應主動將監管的戰線拓展到微商領域,不能任其成為法律之外的“自由市場”隨著微信日益融入人們的生活,朋
發表日期:2019-12-25
文章編輯:興田科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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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有的關于商品經營的所有法律法規必然都適用于微商,相關職能部門也應主動將監管的戰線拓展到微商領域,不能任其成為法律之外的“自由市場”
隨著微信日益融入人們的生活,朋友圈不僅成為網友們曬生活的空間,也成為電子商務的一個新集散地,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將這里作為商品交易的平臺。作為“低門檻、輕成本、微創業”的互聯網商業模式,微商在蓬勃發展的同時,存在的問題也日益顯露,如銷售假冒偽劣商品、虛假宣傳、涉嫌傳銷、甚至惡意詐騙等,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經濟和人們的生活秩序(4月12日《經濟參考報》)。
微信朋友圈里不只有朋友,還有微商。其中,有些朋友可能是微商,但并非所有的微商都是朋友,也有可能是假冒偽劣產品的兜售者。關于朋友圈微商的“火爆”,有一個段子描述得很形象:你永遠不會知道你身邊的哪一個好友,會成為下一個商品代購者。《2016中國微商行業發展研究報告》顯示:2015年微商行業總體市場規模1819.5億元,微商從業規模為1257萬人,預計2016年將分別達3607.3億元、1535萬人。

微商經營具有一定的隱蔽性,這就要求消費者具有一定的辨別能力和證據意識,了解對方出售產品的信息以及微商的基本情況,及時索取購物憑證或服務單據,以免產生糾紛后找不到維權對象或依據。為了讓消費者放心購買,除了消費者自身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外,更多的還是需要常態化的監管。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,微商必須嚴格遵守消費者權益保障法、產品質量法和廣告法等規定,如果實施了虛假宣傳、以次充好或明知是假冒偽劣產品而予以出售的行為,就要承擔相應的民事和行政責任,構成犯罪的,還將面臨刑事處罰。就此而言,因在微信朋友圈售假而被判刑的案例已屢見不鮮。

目前,微信朋友圈里的很多微商無實體店、無營業執照、無信用擔保、無第三方交易平臺,相關職能部門難以根據現有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來進行監管,也很難適用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予以查處,但是在源頭上,可充分運用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加強監管,把充斥于微信朋友圈里的微商廣告納入監管范疇。一方面,微信平臺運營者應當強化自身監管職責,對照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出臺相應的細則,建立對微商兜售類廣告的監測和追蹤機制,以免使其在平臺上處于失控狀態。另一方面,要建立網上受理投訴和查處的平臺。微信運營平臺、相關職能部門都應暢通網上投訴和查處渠道,通過投訴及時掌握和介入微商經營行為,抓早抓小。
盡管法律對微商的規定還存在一定的盲區,但現有的關于商品經營的所有法律法規必然都適用于微商,相關職能部門也應主動將監管的戰線拓展到微商領域,不能任其成為法律之外的“自由市場”,發現一起就查處一起,通過更多的典型案例教育、警醒更多人,引領微商規范經營。當然,正在起草審議的電子商務法完全有必要把對微商的管理納入進來,消除對微商監管的法律盲區,讓監管有法可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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